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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反注意义务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诱发冠心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24/2/11 阅读量:3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行为人驾驶轿车非法运营行驶至路边时,为逃避查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引发冠心病而抢救无效死亡。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时,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殴打行为会损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进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行为人作为一名正常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使被害人因行为人殴打被害人的先行行为陷入危险状态,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客观上行为人的殴打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冠心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故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 殴打行为?诱发?疏忽大意 注意义务 先行行为 【基本案情】2014年2月26日9时许,王军驾驶黑色东南菱悦牌轿车非法载客行驶至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地铁东北口南侧路边。

      因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认为该车涉嫌非法运营,故将其拦下。

      为防止王军逃跑,协助执法总队查控工作的李××上了该车,王军对李××进行了谩骂,并用拳殴打李××胸部,用脚踢踹李××腿部。

      为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执法总队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民警在派出所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李××突感身体不适,相关工作人员于当日10时50分许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李××头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等过激因素可以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公诉机关以王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王军辩称:其只踢了李××两脚,并没有殴打李××身体的其他部位,且当时李××并没有受伤。

      王军的辩护人认为:王军并不知道李××有冠心病,故其不具有预见其殴打行为会导致李××死亡的可能。

      此外,情绪激动虽可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但是王军的殴打行为与李××冠心病发作的时间有间隔,无法确认李××情绪激动是王军引起的,故王军的殴打行为与李××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李××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如法官认定王军构成犯罪,则恳请法官看在王军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行为人驾驶轿车非法运营行驶至路边时,为逃避查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之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害人突发冠心病而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属于违反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方面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过失。

      其中,过失,即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而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中,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应当避免的义务。

      注意义务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如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要求行为人注意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则构成相应的犯罪;二、一般的社会经验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所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如青霉素可引起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此护士在对病人注射青霉素前必须进行皮试。

      虽然日常生活中对青霉素过敏的人大约只有1%,但是仅仅针对这1%也赋予了护士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三、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此处的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

      如教练教学的游泳池没有明显区分深水池和浅水池,此时教练便负有预见不会游泳的练习者可能进入深水池溺死的注意义务。

      原因在于练习者不会游泳,在深水区缺乏自救的能力,教练之前没有明显区分深水区和浅水区这一先行行为,客观上使练习者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

      因此,在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已经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一般的社会经验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所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或者先行行为赋予了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行为人驾驶轿车非法运营行驶至路边时,为逃避查处,用拳殴打被害人胸部,用脚踢被害人腿部,致使被害人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犯罪过失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而先行行为可以成为注意义务的来源。

      客观上,行为人殴打了被害人,引起被害人情绪激动,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

      主观上,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导致诱发他人疾病的后果,但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一个理性、谨慎的正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客观上,行为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

      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王军过失致人死亡案?【案例信息】【中?法?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S100602011)【案????号】?(2015)朝刑初字第568号【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日期】?2015年06月18日【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总第799期)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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