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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5 阅读量:3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刘xx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案件描述:,犯罪嫌疑人刘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

      应其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

      ,审理结果:犯罪嫌疑人刘xx因取保候审被释放,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1,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汴公梁(治)取保字[2016]0009号,犯罪嫌疑人刘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x员工宿舍,单位及职业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联系方式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6.02.26开封市金明区xxx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没有批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徐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 ? ?元。

      ,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章),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2,开封市看守所,释 放 证 明 书,字(2016)166号,兹有刘xx,性别男,年龄30,住址开封市东京大道xxx酒店,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梁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章),2016年4月21日,附件3,《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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