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周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5 阅读量:3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周xx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案件描述:,犯罪嫌疑人周XX,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

      该案本律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其罪名存在异议,是否构成犯罪有待于进一步核实。

      而且你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该单位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对其单位是否犯罪一概不知。

      故此,本辩护人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申请。

      办案机关采纳了本人意见。

      ,审理结果:犯罪嫌疑人周xx因取保候审被释放,律师点评: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且嫌疑人周XX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侦查机关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件1,开封市公安分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汴公南(治)取保字[2016]0032号,犯罪嫌疑人周x龙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年xx月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乡xx庄xx号,单位及职业 ?无 ? ,联系方式xxx 。

      ,我局正在侦查“2016.03.25”开封市鼓楼区毛x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5月13日起算。

      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宋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 ?元。

      ,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章),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附件2,开封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字[2016]329号,兹有周x祥,性别男,年龄25,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xx乡xx庄,因诈骗与2016年4月8日被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南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章),2016年5月14日,附件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