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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9/21 阅读量:3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谢某某等五人强迫卖淫案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雷某某、杜某某等人商量合伙组织小姐卖淫,后赵某某、杜某某、谢某某3人采取用酒灌醉、下药等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李某、张某某带到雷瑞锋的住所予以控制,并威逼三被害人陪酒和卖淫,所得收入由杜某某交给赵某某。

      2012年1月被害人李某逃走,谢某某与赵某某因赃款分成问题产生矛盾后,赵某某、杜某某控制张某某卖淫,谢某某、雷某某控制曹某某卖淫。

      2012年2月3日,谢某某、叶某某、刚某等3人在巴彦淖尔市临河汽车站将被害人徐某、刘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带到雷某某住处控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二被害人卖淫和陪酒。

      期间,雷某某将刘某强奸。

      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高某骗到乌海,谢某某等人又以殴打的方式逼迫高某卖淫。

      2月11日,谢某某、雷某某殴打被骗来的被害人熊某(13岁),王某指使曹某某、刘某殴打熊某,逼迫熊某卖淫未逞。

      2月14日晚熊某逃脱,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谢某某、雷某某、王某、赵某、杜某某抓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雷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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