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日期:2023/9/11 阅读量:3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并逃匿,归案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主要案情2014年4月21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董某等40名职工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于5月27日依法裁决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某等40人工资合计217638元,该公司未履行。

      2014年7月28日武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武义法院查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因无力偿还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5日将公司部分资产转移并逃逸。

      2014年4月16日,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何俊失去联系。

      经武义法院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何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8月26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其家属向武义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

      2014年10月23日,武义检察院向武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武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何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何某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武义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因个人债务原因,转移公司财产并逃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工人工资长期无法得到清偿,在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何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缴纳全部执行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