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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3/1/22 阅读量:3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委托和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和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了解,今天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现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 ? ?定罪方面。

      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案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进行广泛宣传和吸收存款都是以五台县台城镇农联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的,而该合作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法成立的,在五台县经过了工商局的注册登记审批,在五台县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和工作人员,并且成立开业时在媒体进行了大量广泛宣传。

      成立后,在五台县的台城、东冶、东雷等地租种了大量土地进行种植,并且在案发时这些地里都还有绿油油的小麦,这完全说明整个运转是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

      ,其次,吸收存款过程中,也都是以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的,我的当事人等各服务站站长仅仅是联络人,吸收回来的款项全部存入了合作社,存款单据上注明的也只有存款人和该合作社。

      并且各站长的委任也是该合作社进行,所以,合作社不仅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资格的单位,而且在本案中合作社也是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进行的。

      ,第三,从实质上看,本案吸收到的资金,全部由该合作社进行控制、支配和管理,并且用部分资金以合作社名义用于投资经营,比如租地种植、购买发放农业生产资料、租赁宾馆和承包工程等,对合作社的这些具体资金支配和去向我的当事人并不知情。

      ,第四,本案办案机关将属于合作社名下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和查封的行为可以说明也认可是单位犯罪,五台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是合法的、正确的。

      ,因此,本案中如果没有合作社这个平台,我的当事人等40多个站长也不会轻易相信他们,众多储户也不会相信而主动把大量款项存到合作社,合作社才是造成本案严重后果的罪魁祸首。

      因单位犯罪入罪条件高,而自然人犯罪入罪条件相对低,从而在量刑上会有明显的区别,所以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

      ,二、 ? 量刑方面。

      ,第一,被告人安某某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没有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极小,这应与一般的故意犯罪有明确区分。

      ,1、根据该合作社的依法成立、宣传、规模组建及开业盛况等系列情形,我的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该合作社是合法成立的单位,是经过政府允许运营的并有政府监管的,我们没理由要求一个农民去区分合作社正常吸收股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一个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农民来讲,我的当事人肯定的认为该合作社的一些行为均是合法化的,可以相信,事实上,所有参与集资的村民也同样是这样认识的。

      ,2、在吸收存款过程中,我的当事人没有主动积极去拉拢、争取,而更多的是集资户们主动上门要求存款的,尤其是其本人连同亲友的80多万元也全交给了合作社,至今无法收回,遭到亲友骂家人恨,假如他知道这是个骗局,是犯罪行为,他还会这样做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所以,从这个角度和事实上讲,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同时也是受害者,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可以这样认定,因为已经认定杨志永是集资诈骗罪,而其他被告人不是。

      ,3、介绍发展安某某担任服务站站长的是另一被告白某某,而白某某的身份是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鉴于他的身份,我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对资金的周转是合法的。

      ,4、案发后,我的当事人积极进行处理退赔事宜,并退赔过村民部分款项,而且他因是多年的村干部,村委会发放的5000元养家工资也被集资户领走。

      ,5、本案共40多个站长,我的当事人安某某没有发展或介绍过一个,这比传销一样发展介绍更多的合适对象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为杜绝诈骗行为的后果扩大和防止农民资金的流失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被告人安某某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他只是众多参与人中的一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并且本案吸收到的6400万元的存款也没有进行过分配,在该合作社的总体运转过程中没有决策权、组织权、管理权和分配权,应按从犯处理。

      ,第三,被告人安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供述都一致,符合《刑法》67条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起诉书也已经作了认定,所以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我的当事人素无前科,且先前担任村干部多年,为村里做过不少贡献,并且年龄偏大,身体又有病,所以,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轻判处,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作为一个五台人,希望法院能够想法追缴被骗钱款,尽可能退还给五台众多被骗的老百姓,让他们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补偿,在精神上能够得到安慰。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结合案情综合考虑,予以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安某某处以较轻的行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白俊杰律师,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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