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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知识产权方面典型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3/8/26 阅读量:32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0.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诉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14)浙绍行终字第64号】【入选理由】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应注重实现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与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被诉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明确了在涉及商标侵权专业判断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相关鉴定结论作为执法依据时,行政机关应对相关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对于结论过于简单,不能证明鉴定内容真实性、可靠性的鉴定意见应进行审查分析而非直接作为执法依据;且具体执法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确保处罚结果合法公正。

      二审法院撤销被诉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又要对行政机关加以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审查价值。

      【基本案情】瑞典AKTIEBOLAGET SKF公司(以下简称SKF公司)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12年10月17日,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虞工商局)接到南通东帝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帝公司)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举报,于同日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并抽样取证,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及时告知东帝公司到场。

      后上虞工商局委托经SKF公司授权的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定,该公司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鉴定,认定涉案产品侵犯SKF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封、听证等程序,上虞工商局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虞工商处字[2013]1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东帝公司侵犯了“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一、没收东帝公司销售的48套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产品;二、罚款300000元。

      东帝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人对其产品的真伪具有鉴别能力,其针对自己产品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予采信。

      上虞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强制措施程序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遂判决:驳回东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帝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鉴定结论时,基于商标真伪鉴别的专业性及重要性,应当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

      涉案鉴定结论描述过于简单,不能证明鉴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虞工商局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商标权人,而未尽到合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不足。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立法本意,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在场,确保程序正当。

      上虞工商局在涉案行政处罚中对未充分保障东帝公司的程序性权利,足以使东帝公司对查封物品和取证物品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同时影响到对本案事实问题的审查,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遂于2014年9月24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上虞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虞工商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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