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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民商事案例之五

发布日期:2023/8/24 阅读量:3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5 . 银行未能防范伪卡盗刷导致储户损失的,应予赔偿银行未尽到对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系属违约,因此导致储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伪卡交易|密码交易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银行卡分12次在异地被盗刷、ATM转账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权基础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即使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或民事过错,亦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或民事过错方追偿,故银行主张本案并非法院审理范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②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李某提供证据及法院对民警所作调查足以证明李某案发时身在异地,且该借记卡在李某身上。

      同时,银行确认李某借记卡并未开通手机银行,其进行转账或取款,须有卡片本身插入ATM机才可进行操作。

      故可认定案涉转账和取现行为系伪卡盗刷。

      该事实认定并不需要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无需中止审理。

      ③虽依领用合约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储户承担。

      但该约定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使用真实的借记卡,故银行应对李某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而银行未能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银行在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情况下应对其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④银行为李某提供借记卡服务,应确保该卡内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且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识别义务。

      伪卡盗刷行为发生说明银行制发借记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同时,银行未经李某申请及确认即为李某借记卡开通ATM自动转账,并将每日累计取现及转账限额从章程约定的5000元提供到5万元,亦系造成李某如此大损失的原因之一。

      由于银行未能尽到对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系属违约,故因该违约行为导致李某借记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银行赔偿李某6万余元。

      实务要点:银行未能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系属违约,因该违约行为导致储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595号“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见《李忠良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伪卡盗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承担》(刘晓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3/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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