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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持枪劫取30万元后伪造身份信息申领身份证件,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3/1/15 阅读量:4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刑终249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希雄,化名何劲松,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4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英、王长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希雄犯抢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希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4月,被告人何希雄与同案犯王建德(已判决)共谋抢劫,商定由何希雄提供作案对象,王建德组织人员实施。被告人何希雄与同案人陈国、黄海强、董俊生等人到何某1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侨兴市场的住处踩点。4月23日,同案犯陈国受同案犯王建德指使,携带来福枪并纠集同案犯谢文枝(已判决)伙同被告人何希雄到侨兴市场附近守候。当日下午4时许,当薛某携带装有人民币30万元的帆布袋经侨兴市场时,陈国、谢文枝二人下车持枪抢走薛某装有30万现金的帆布袋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何希雄分得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何希雄为逃避侦查,于2010年4月21日以漏登补录为由,冒名取得何劲松的身份证件。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何希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房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处查获一张姓名为何劲松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何希雄和同案人的供述、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希雄结伙持枪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情节严重,为逃避侦查又伪造身份信息申领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希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结伙抢劫犯罪中参与预谋,接受分工,并直接参与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希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何希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诉人何希雄上诉称,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抢劫的数额30万不是特别巨大,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其是受王建德胁迫参与,没有参与策划,也没有具体实施抢劫;归案后积极退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何希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是犯意提起者,没有组织人员,也没有具体实施抢劫,归案后全部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请求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上诉人何希雄与同案犯王建德(已判决)共谋抢劫,商定由何希雄提供作案对象,王建德组织人员实施。王建德先后纠集同案犯陈国、黄海强、董俊生、周雄清(均已判决)等人进行策划、分工,上诉人何希雄物色了何某1为抢劫对象。何希雄与同案人陈国、黄海强、董俊生等人到何某1位于福清市龙田镇侨兴市场的住处进行踩点。4月23日,同案犯陈国受同案犯王建德指使,携带来福枪并纠集同案犯谢文枝(已判决)伙同上诉人何希雄雇乘何某3驾驶的红色桑塔纳出租车到侨兴市场附近守候。当日下午4时许,当何某1的妹夫薛某携带装有人民币30万元的帆布袋经侨兴市场第二通道时,何希雄指使陈国、谢文枝二人下车拦截,谢文枝持枪威胁,陈国挥拳殴打薛某,抢走薛某装有30万现金的帆布袋后逃离现场。作案后何希雄分得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
    上诉人何希雄为逃避侦查,于2010年4月21日以漏登补录为由,冒名取得何劲松的身份证件。2019年8月7日,何希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房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处查获一张姓名为何劲松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上诉人何希雄等人作案时使用的桑塔纳轿车一部,后该车由车主何某3领回;扣押上诉人何希雄分得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并由证人何某1于1996年10月29日领回。
    (2)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8月7日抓获上诉人何希雄时扣押何希雄持有姓名为何劲松的二代身份证一张。
    (3)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被害人何某1案发后即报案,侦查机关于1996年5月4日立案。
    (4)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表,证明1996年5月24日侦破此案,抓获上诉人何希雄、同案犯董俊生。
    (5)户籍证明、全国人口信息网、姓名为何劲松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油田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和证明、五华县公安局出具的何劲松入户申请审批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五华县河东镇油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何希雄于2010年4月21日以漏登补录为由,冒名取得何劲松的身份证件。同时证明何政良与何劲松为父子关系。
    (6)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8月7日,上诉人何希雄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寓××被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民警抓获。
    (7)收条,2019年9月4日何某1领回上诉人何希雄家属退出的经济损失及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
    (8)刑事判决书
    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6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人王建德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强奸罪作出判决,其中以抢劫罪,判处王建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国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同案人谢文枝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人黄海强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人董俊生犯抢劫(预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②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因原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祖华因掩盖王建德、陈国、何希雄等人抢劫犯罪事实,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③刑事判决书,证实1997年3月7日何希雄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9)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何希雄与何某5不排除具有单亲关系;俞瑞明与何希雄不排除具有单亲关系;何希雄与何某4,在检出的DYS19等27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10)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上诉人何希雄对现场作了指认。
    (11)证人何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1996年4月23日抢劫前七八天左右,何希雄带了另外三个城关人到他租用的厝玩,策划抢劫何某1的事情,他隐约有听到一些情况,随后何希雄叫他入伙参加抢劫,他没有答应。第二天下午,何希雄又带了五个城关人开了8座位旅行车来到他家,他们在卧室商量抢劫的事,他有听到房间内拉枪的声音,他进去只看到好像是子弹,没有看到枪支,他们走的时候有看到其中两个人用衣服包着好像是来福枪的东西。何希雄对他讲这五个人都是福清城关“三弟”(王建德)手下的人,4月23日就发生了抢劫案件。他听说何某1被抢30万元,他当时心里就想肯定是何希雄他们一伙干的。案发后他向公安局举报何希雄在广东的地址,公安机关抓获了何希雄。何希雄被抓获后没多久就放出来了,听说是何希雄堂哥高山派出所所长何明香出面摆平此事。
    经相片辨认,辨认出何希雄,乌面(董俊生),董俊生就是抢劫前在他租住的套房内和何希雄等人预谋抢劫何某1的其中一个人,因他脸上有一块黑色胎记,所以我认得。
    (12)证人何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4月23日上午,他将自己出租车红色桑塔纳停在宏路停车场,陈国与另一人说包车去福清龙田,到龙田车站新街又上来一个人(案发后他才听说该龙田人叫何希雄),叫他将车开到龙田市场巷子口,他们三人轮流下车,等到下午三时多,龙田人何希雄坐在副驾驶位置等,陈国与另一名小弟就下车,不久陈国与小弟急匆匆跑上车叫他快开车,其中一个手上还持一个布袋。他们要他从高山方向走,走不远他们三个人就下车,其中一人手中持有一个帆布袋。
    (13)证人凌某证言,证实何希雄于1996年4月24日晚到东莞,在到达前一个星期,何希雄曾打电话告诉说他一周后到东莞,并叫她不必为租房的钱及电话费担心,他到时会带钱过来。到东莞的当晚,何希雄告诉她有一笔钱要存入银行,找她拿存折并且拿了两千多元钱给她去付房租及电话费。过几天,何希雄叫她一同去银行取钱,她看一下存折,4月25日在银行存入八万元。过一个月左右,福清市公安局到东莞她的租房处抓何希雄,存折内还有四万一千元余元。
    (14)证人何某4(系上诉人何希雄的弟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何希雄是其亲哥哥,何希雄在1996年因抢劫跑了。何希雄户口本上记录出生时间1972年10月17日,身份证号350127197210××××,住址是福清市××镇××巷××号。
    (15)证人何某5(系上诉人何希雄的女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何希雄是她父亲,何希雄户口本上出生日期是1972年10月17日,身份证号350127197210××××,地址福清市××镇××巷××号。
    (1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底,她和何劲松(何希雄)一起以每月2400元登记入租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轻松居公寓517房。
    (17)被害人薛某陈述,证实1996年4月23日下午,他提着装有30万元人民币的牛仔包从龙田何某1家出来,他发动两轮摩托车,牛仔包搭在脖子上,当他起步时旁边一部红色小轿车里爬出一个人,该人就一拳击打他的头部,当即他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该人就抢他的牛仔包,他争不过最后被抢去,他正要去追回,从车上又下来一个人,提着一把长枪,他不敢靠近,最后这二人都上车,他大喊“抢劫”,当时周围没有人,这小车就开走了,钱是何某1的。案件侦破后他知道其中一个抢他的是龙田人何希雄。何希雄再次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
    (18)证人何某1陈述,证实1996年4月23日下午他妹夫薛某把三十万元钱拿去存银行时被歹徒抢劫了。案发后几天龙田公安局就通知他案件已破了,抓到一个案犯叫何希雄。他在破案后一个多月收回四万元赃款。何希雄再次到案后,何希雄家属找到他,赔偿他经济损失。
    (19)同案犯陈国供述,证实案发当日小轿车就停在被害人家某下,他们在小车上守候,被害人提某,三个人骑摩托车从他们小车边经过后上楼。此时何希雄就叫他与谢文枝下车去抢,他们怕对方人多就没有动手,过十多分钟,被害人一个人提着东西下来,正准备发动摩托车时,何希雄就叫他与谢文枝下车去抢,他与谢文枝即相继下车,谢文枝用来福枪威胁对方,他去抢被害人的袋子,被害人跟他对拉,他就抢走包,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他们即上车逃走。何希雄就把钱拿出来点了一下,就取走九或十万元,何希雄叫他们与“三弟”王建德说一下,他取走9万或10万元,其中一部他要分给线人的。剩余的20万元左右,他都给了“三弟”王建德。
    (20)同案人谢文枝供述,证实1996年4月份,陈国叫他一起去办事,他没问什么就跟陈国上了红色桑塔纳,他们到龙田侨兴市场路口时,有一个年轻人(后来知道叫何希雄)上车,他们几个人就将车开到侨兴市场一块空地上等,在车上他听陈国与何希雄的对话才明白是要去抢劫,他们在车上等到下午3点多,被抢的对象中年人出现了,何希雄说开始动手,他与陈国就下车去抢劫,那中年人去发动摩托车,当时中年人肩上背一个帆布袋,陈国拿出一把来福枪放到他手里下车。这时中年人的摩托车刚好开到他们跟前,陈国就上前将中年人摩托车推倒,他提着来福枪站在中年人跟前,陈国就一把抢过中年人肩上帆布包,抢完后他们上车叫驾驶员开车,车开到一个很偏的乡村,他们三人下车后找到一个饭店包厢,点了一下有27万元人民币,他们三人将钱分成三份,每份9万元,他和陈国各拿一份,何希雄也拿一份。抢劫用的那枪支是陈国和他坐上出租车后,驾驶员将车开到王建德家附近,陈国进到王建德家中取的。陈国抢劫之前踩点、摸底他不知道,是抢劫当天陈国叫他才去,并且在分赃时他才知道是王建德一手策划指使抢劫的。
    (21)同案犯周雄清供述,证实1996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在何希雄的一位朋友家,王建德、何希雄、董俊生、黄海强还有一个何希雄的朋友在商量什么,他当时没有听到,后来下楼坐上何希雄的小车开了一小段路停车后,那个不认识的人说东西准备好,他转头看到是二三把来福枪,他问什么事,他们说去抢一个做外币的人钱,何希雄还问黄海强你怎么没与他们说清楚,当时他提出不干,黄海强也说不干,之后小车就返回福清,后来王建德他们怎么抢劫他就不清楚了。
    (22)同案犯黄海强供述,证实他被纠集去福清市龙田镇抢劫,他一共去龙田踩点二次。第一次是和周雄清、董俊生、何希雄,还有王建德的两个小弟踩点。第二次就是准备抢劫,因为王建德说他们抢劫的对象是下午送钱,必须下午干,董俊生因脸上有块黑疤怕别人认出来,不能去,就由他、周雄清、何希雄、还有王建德两个小弟,二个小弟各持一把来福枪,其中一个是陈国。他们将车停在被抢对象那座楼三四米的地方,准备实施抢劫,守了一会儿,他说不干,决定回福清。
    (23)同案犯董俊生的供述,证实1996年4月初在案发前十余日左右,周雄清、王海强二人叫他到龙田玩,他、周雄清、王海强、何希雄乘坐何希雄朋友驾驶的一辆小车从福清西门站开到龙田市场楼上何希雄的一个朋友家里。次日,王海强叫他从福清再次赶到龙田市场何希雄朋友家,他到后王海强告诉他要去抢劫,问他愿不愿意一同干。他说其脸一半是黑的怕人认出推脱不干,只知道王海强等人是到龙田踩点的。
    (24)上诉人何希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在1996年4月10日,王建德问他龙田人生意做了很大很有钱之类的话,他说龙田人做生意每天都有几百万进出。王建德当时就问是谁,刚好他们经过一个叫何建的家门口,他指着何建厝说这家很有钱,王建德就说他手头有人,叫他去打听何建哪一天有钱,给指路就好。他说他的朋友何某2比较了解,他去找何某2打听,他就去找何某2商量这个事情,说他只需要找目标指路,何某2就答应了,他就把情况告诉了王建德。几天后,王建德就约他见面,他到了后就看到王建德、周雄清、董俊生、陈国等人都在,当时王建德分工由他和何某2带路指地点,陈国、周雄清、董俊生冲进去抢钱,其他人接应。然后叫他们当晚十点先到龙田何某2家集中,当天他们晚饭后就都在何某2家碰面了,他就介绍何某2给王建德他们认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王建德又带着陈国、周雄清、董俊生来到他和何某2居住的地方,何某2说去抢何建家太危险,还不如抢其隔壁阿捷厝更安全,而且现金也很多,王建德就带着人在周边查看了一下觉得可以,因为其中一个小弟不愿意干,就散伙了。过了几天,王建德决定去龙田,陈国负责去抢,周雄清、董俊生负责接应,陈国要带枪下去,他和何某2望风。案发当天4月23日,陈国找他说王建德讲这个事情肯定要干,当天中午陈国就带了外号叫“弟”的谢文枝雇了一部红色桑塔纳轿车到龙田找他,他和谢文枝坐在后排,陈国坐在副驾驶座上,他们把车停在阿捷厝旁边的巷子口观察,等了很长时间,当时驾驶员还问他们是不是打算抢劫。过了一会有一个男子从阿捷家里出来,手里拿着一个帆布袋,陈国冲下车去抢那个人的包,那个被抢的人还大喊“抢劫”,谢文枝就跑过去用枪指着对方,对方看到有枪马上就松手了,得手后他们就马上上车,陈国叫驾驶员赶紧开车,他们就顺着大真线往港头方向跑,到江镜的街上找了一家餐馆,把包打开里面大部分都是百元面额用银行的纸条封着,还有一些零散的五十元面额的钞票和散的百元面额,大概有三十万元人民币,他当时大约分8万元,事后清点得到83000元,之后他们就各自分开。第二天他就逃到广东东莞去了,直至5月24日在东莞被警察抓获带回福清,剩下4万元人民币被扣了。
    1996年5月24日被抓后,主犯没到没有判,因为当时还参与了1990年伙同他人盗窃一万美金的案件,关押到1997年4月份的时候,被以盗窃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到了2000年,他听说抢劫的这个案件又重新翻起来查,他就改换身份躲起来了。他除了何希雄这个身份外,还有一个身份叫何劲松,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在2000年的时候因为抢劫的案件,一直在广东东躲西藏,不敢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到了2010年,他通过一个广东人在广东五华县用何劲松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除了照片是他的,其他的信息都不是他的,之后就一直使用“何劲松”的身份在社会上经商生活。
    经相片辨认,何希雄辨认出何某2,“弟”就是谢文枝,“黑脸”就是董俊生,“明俤”就是周雄清,15号黄海强也参与策划抢劫,王建德就是“三弟”。辨认了作案时乘坐的车辆。
    关于上诉人何希雄及其辩护人诉辩称,何希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没有参与策划,没有组织人员,也没有具体实施抢劫;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请求改判有期徒刑的诉辩理由。经查,根据证人何某2的证言和同案人陈国、谢文枝、周雄清、黄海强、董俊生的供述以及上诉人何希雄在侦查机关的供认,认定何希雄参与抢劫共谋,提供抢劫对象,事先进行踩点,并直接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何希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希雄结伙持枪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情节严重;为逃避侦查又伪造身份信息申领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何希雄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辩护人关于何希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强

审判员  林小超
审判员  刘征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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