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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黑的性质都有哪几条?怎样才算涉黑?

发布日期:2024/1/26 阅读量:2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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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像“操场埋尸案”、“孙小果案”等涉黑涉恶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均自食恶果,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随着这些案件的侦查审理,我们在关注案件之余,想必对“涉黑”案件也有所了解,但是涉黑、涉恶以及常见的故意伤害行为、聚众斗殴等似乎都呈现出“多人”、“暴力”、“大量钱财”等行为特征,那么在众多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涉黑”呢?它具有哪些性质呢?
 

一般涉黑的性质都有哪几条?怎样才算涉黑?

 
       我们一般所说的“涉黑”案件严格意义上是指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根据该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一般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若没有前述活动,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判断;若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审查判断。当然,如果该组织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但是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涉黑案件素材图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所谓“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
 
       (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
 
       (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其具有的经济实力应当在20~50万元幅度内,而且即使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外,认定符合经济特征的关键在于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排除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根据规定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的,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3)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4)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危害性特征,也称为非法控制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所以,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
 
       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主要是指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多次干扰国家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等情形。
 
       对于涉黑案件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由于在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求做到不枉不纵。另外还须注意,若“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上述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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