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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语相向强行收取保护费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1/11 阅读量:30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罗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

      2006 年1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逮捕。

      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又名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逮捕。

      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天文,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船员,住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

       2010年8月5日被浙江省象山县石浦边防派出所抓获,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9月1日逮捕。

      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319**********,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逮捕。

      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

       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强,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身份证号码:3501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

      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林国斌,罗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1]20号起诉书指控林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天文,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如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被告人陈某强及其指定辩护人林国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与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商量,五人共出资10000元,在该海域打了170根桩绳。

      2009年8月份至2009年1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在罗源湾牛坑至亭下海域,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共收取运输江篱菜船只保护费二万余元。

      2010年7月3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召集林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又叫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强在罗源湾梅花至廪尾海域,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过往运输江篱菜船只的保护费10600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强、黄某某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保护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他们收取的不是保护费,而是停船费,没有用言语威胁,可能是他们收费较高引起不满。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他们收的是停船费不是保护费,没有用语言威胁,2010年起诉书认定的金额不准确。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且犯罪数额较低,被告人林某某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公安机关未掌握的2009年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郑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表现,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2009年他们出资打了桩绳,并不是收取保护费,而是停船费,没有语言威胁,可能收费较高有一些争执。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强迫交易,各被告人共同出资打桩绳,在打桩绳海域强行收取停靠费,应为强迫交易,且未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轻微,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收的钱只有九千多,他们不是收保护费,而是停船费。

      ,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陈某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强在犯罪时未成年,且是从犯,到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为教育未成年人,让其改过,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与吴某某、黄某某等人商量,五人共出资10000元,在罗源湾梅花至廪尾海域打了170根桩绳。

      2009年8月份至2009年1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该海域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运输江篱菜船只的停船费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收费8天,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收费4天。

      ,2010年7月3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又召集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在该海域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收取过往运输江篱菜船只的停船费达10600元,期间7月6日、8日、9日、10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强在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下,参与收取停船费计5450元,并得到300元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金仁、林桂财、林水善、陈盛焕、全松庆的证言,受害者张茂振、陈寿乐、钟太强、钟太禄、陈代强、余左金、钟建元、张传新、李贵通、钟太寿、李义东、张辅恩、张辅照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罗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抓获经过,前科情况,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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