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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801号

发布日期:2024/1/9 阅读量:3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俞某伙同李小丰、李兴富(均已判决)在本区川沙路4586弄26号304室,经预谋后蒙面持刀对被害人康清香采用捆绑、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康清香现金人民币800元及移动电话、戒指、项链等物品。

      案发后,李兴富家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800元。

      ,2011年1月22日,被告人俞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清香的陈述,证人李小丰、李兴富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俞某系自首,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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