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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俞某伙同李小丰、李兴富(均已判决)在本区川沙路4586弄26号304室,经预谋后蒙面持刀对被害人康清香采用捆绑、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康清香现金人民币800元及移动电话、戒指、项链等物品。
案发后,李兴富家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800元。
,2011年1月22日,被告人俞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清香的陈述,证人李小丰、李兴富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俞某系自首,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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