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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所在单位为员工谋福利,建设公房让其租住。谁知一朝拆迁政策来,刘女士的福利全没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刘女士是吉林某国企员工。2005年,承租了企业建设的房屋。2015年,该房屋所在地区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方在发放补偿款时,认为刘女士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与拆迁利益无关,因此刘女士未拿到任何补偿款。
刘女士认为,自己是承租的单位公房,与市场上的租赁行为不同,具有福利性质,拆迁方没有给自己补偿款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与拆迁方多次交涉,但均无结果。最终,刘女士将拆迁方告上法庭。
但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属于承租人,没有原告资格,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刘女士不服,选择上诉维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利益归产权所有人所有,与承租人无关,这样说来拆迁方的做法似乎是合法的,但本案特殊在,刘女士承租的房屋为公房,具有福利性质,刘女士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对被拆房屋享有低于市场价值的长期占有和使用权,不同于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同时,该房屋被拆除,实质上造成了刘女士与单位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对其福利权造成了直接损害,因此刘女士可以获得一部分拆迁补偿。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并判决拆迁方应适当给予刘女士部分拆迁补偿。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吉林房屋拆迁案例:单位公房被拆迁,承租人却没有补偿资格”一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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