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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拆迁案件;违法建筑被拆迁,组成建筑物的材料及建筑物内物品当受合法保护

发布日期:2024/1/7 阅读量:4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拆迁相关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执行决定。行政执行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行政机关在没有履行催告、作出行政执行决定书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只对各当事人张贴了公告和限期自行拆除的《责令整改违法(章)行为通知书》,未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就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程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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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

  江西省樟树市某村的杨××于2011年在其父亲的宅基地(自家房屋已倒塌)上建有一砖木瓦结构的房屋,面积约170平方米左右,并建有一简易结构用木头搭建约28平方米的附属房屋作为仓库堆放物品。2014年6月23日前无任何会议和征收拆迁的公示程序,2014年6月22日杨××受到相关部门的暴打,村里贴满悔过书。在这种情况下杨××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他曾多次要求公开某村征收信息,但均得未到回复,也未得到安置。他提出的物品转移意见也没有得到答复。2017年8月22日7点15分,在杨××不知情的情况下,家里的房屋被偷拆,其经济物品损失二十万元左右。于是杨××开启了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团队的携手维权之路。

  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认定:确认被告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被告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拆除杨××位于某村的砖木瓦房屋和简易附属房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樟树市街道办事处、被告樟树市局承担。

  在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是手段,维权是目的。行政案件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时效与民事案件的实质差异。杨××的维权经历比较曲折,但最终得到公正裁判。所以,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法益侵害时,要像杨××那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胜诉判决】



撰稿:贾江岩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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