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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战敏律师代理某水电站信息公开案胜诉广东阳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4/1/5 阅读量:30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

  2014年8月6号高车河水电站通过快递信函方式向阳春市人民政府递交《阳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广东省阳春市河㙟镇“罗阳高速公路T3标段”项目的:1、征地批准文件;2、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阳春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向高车河水电站作出(2014)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被征收的高车河水电站宿舍房产证权属人为许世强,对该电站宿舍及附属围墙征收补偿的权利主体是许世强,罗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已告知许世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高车河水电站申请获取的信息,阳春市人民政府不予公开。高车河水电站不服,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为本案原告阳春市高车河水电站代理诉讼。被告阳春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阳春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了高车河水电站被征的高车河水电站宿舍房产证权属人为许世强。此外,高车河水电站就同一问题,向多个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显然属于重复申请,因此高车河水电站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面对被告的主张,任律师继续向法庭举证,从各个方面证明阳春市人民政府不予公开涉案政府信息行为违法。Z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阳春市人民政府(2014)第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未说明高车河水电站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适用法律错误。且《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应当有着正当合法的依据,且应充分地保障厉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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