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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信之源争取60万赔偿

发布日期:2024/7/16 阅读量:2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信之源争取60万赔偿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7-10 17:16:00 浏览:143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信之源争取60万赔偿

案情介绍:

李家与韩家是邻居,杨某妻子常某给吴某送吃的时,吴某怀疑有毒,将杨某妻子踹到,用自家的购物车砸向头部腹部等处至其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但吴某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当天吴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

杨某带着两个孩子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刑事案件律师孙宇光建立委托关系。孙宇光律师在处理侵犯人身权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孙宇光律师对此事报以同情,但依然凭借良好的执业素养,客观深入地了解了当时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搜集整理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制定出有效办案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父子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孙宇光的帮助下,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被告吴某无故殴打受害人常某某并致其死亡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三原告作为受害人常某某的近亲属,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三原告因被告侵权导致各项损失,三被告应依法向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6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故意伤害常某至死,已达犯罪程度,虽然因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但对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部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项目,原告作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被告韩甲作为侵权人吴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韩甲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约60万元。

在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孙宇光的积极代理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极大程度的支持,委托人对刑事案件律师孙宇光办理案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果表示非常满意!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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