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母亲遗弃亲生婴儿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23/12/7 阅读量:2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为人系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与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并自然分娩一名婴儿,此时其作为婴儿的母亲负有妥善照顾该婴儿的法定义务,但其明知遗弃婴儿会导致该婴儿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客观上遗弃行为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故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鉴于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故意杀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同居 怀孕 自然分娩 婴儿 法定义务 明知 遗弃 死亡 构成要件 如实供述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从轻处罚【基本案情】廖XX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

      廖XX于2012年2月前往东莞市X厂打工。

      2012年7月8日,时年十八周岁的廖XX在工厂员工宿舍冲凉房内顺产一名男婴。

      自然分娩之后,廖XX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的地板上,独自一人回到宿舍拿取毛巾,然后进入冲凉房的另一房间清洗身上血迹。

      在实施上述处理活动后,廖XX回到宿舍睡觉。

      当日,该男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抵达员工宿舍,将廖XX抓获。

      公诉机关以廖X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与男友交往期间怀孕并分娩一名婴儿。

      行为人在明知遗弃婴儿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廖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主体系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系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只有在情节较轻时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廖XX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负有妥善照顾该婴儿的法定义务,而其明知将婴儿遗弃于冲凉房地板上会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却仍将男婴遗弃,可以认定其对婴儿死亡后果持放任心理,系间接故意。

      客观上,廖XX实施了遗弃男婴的行为,造成男婴死亡的后果。

      综上,廖X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鉴于廖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廖XX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自杀及相关行为·间接杀人(S100304061)【罪 ? ?名】 故意杀人罪【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5月28日)【检 索 码】 P0815++180GDDGDS0313B【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廖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X。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XX(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

      2012年2月,廖XX到东莞市X厂打工。

      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XX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

      后廖XX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

      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

      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XX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XX明知将初生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内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仍予以放任,最终致亲生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廖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廖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廖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