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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12/3 阅读量:3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太原市某废品收购站个体经营户李某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晋源区某废品收购站内非法收购、处置铅酸电池。

      2014年3月31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执法行动时,在该收购站内当场查获废旧铅酸电池及拆解物共计830.4吨。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30.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及拆解物由原办案单位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不服该一审刑事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并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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