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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里加罂粟壳?老板获刑!

发布日期:2023/12/2 阅读量:33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曾某在甲地经营了一家麻辣烫店,然而由于麻辣烫店效益不佳,故曾某计划通过在麻辣烫中加入罂粟壳的方式留住店里的顾客。后曾某在某市场购买了罂粟壳粉,在其麻辣烫的汤汁中加入该材料制作给顾客食用。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的过程中在曾某所销售的麻辣烫汤汁中检出了罂粟壳粉成分。经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在明知罂粟壳粉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粉,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曾某在当地经营麻辣烫店,为了增加麻辣烫店的顾客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曾某在当地市场购买了罂粟壳粉,并在制作麻辣烫汤汁的过程中添加此非食品原料,后销售给顾客。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进行检测,在曾某所制作的麻辣烫汤汁中检测出罂粟碱和吗啡等成分。故曾某的行为属于明知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材料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曾某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值得全社会关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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