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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机构遭遇拆迁,一审二审赢个干净利落

发布日期:2024/10/3 阅读量: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这家法律机构,赶上拆迁了。它和当地区政府打了场官司,一审二审,赢得干净利落。对于这起案件,圣运律师是这样想的……

    衡水市桃城区的一家法律服务所,作为被拆迁对象,向衡水市桃城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安置补偿款支付对象、付款方式、收款人信息等全部信息。

    接到申请后,衡水市桃城区政府的答复是:这不是我掌握的范围啊!建议找滨湖新区彭杜乡政府要(彭杜乡,以前归桃城区,后来归了衡水市滨湖新区)。

    这家法律服务所于是就起诉了。其认为根据《桃城区强力推进“一拆两改”工作方案》,桃城区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及安置工作,应掌握相关信息,桃城区政府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征收拆迁时,彭杜乡政府尚属于桃城区政府;被告认为其答复合法正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足,判决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审后,桃城区政府不服上诉。

    河北衡水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服务所作为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利害关系,符合申请信息公开权利主体资格。

    本案负责拆迁涉案土地及建筑物的,系桃城区彭杜战区“一拆两改”分指挥部,而非彭杜村乡政府,法律服务所以该分指挥部之组建方是衡水市桃城区政府为由,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理由正当。

    本案衡水市桃城区政府收到法律服务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虽作出了书面告知,但明显理据不足。

    就这样,这家法律服务所,干净利落地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因为行政机关主张不掌握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及告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应当说明理由,而理由能否成立则,需提供其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支持。所以,法院以区政府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裁判适当。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懂不懂法律,差别很大!作为法律机构,这家法律服务所很清楚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作为普通拆迁户,大家的法律素养显然不可能强于专业人士,所以,遇到问题以后,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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