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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费者权益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裁判汇编七

发布日期:2023/11/18 阅读量:2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七、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个人信息|安全保障|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例刘某某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

      2009年1月30日,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

      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某某的银行卡信息。

      次日,刘某某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

      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

      至此,刘中云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

      刘某某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二)法院观点 ? 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

      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某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某某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某某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三)实务要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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