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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廖某某介绍卖淫案

发布日期:2023/11/11 阅读量:3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通过QQ聊天结识赵某某(时年15岁)。

      9月28日,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告知自己的女朋友焦某某(时年14岁)在自己家里住,预谋由赵某某说服、诓骗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赚钱两人平分。

      赵某某遂赶至廖某某家中,哄骗焦某某,并将其带至灵宝市多家酒店卖淫。

        裁判结果:被告人廖某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

      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赵某某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和被害人焦某某都是未成年人。

      法院既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又要依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未成年被告人也不是一味地从轻、减轻处罚,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裁判。

      法庭了解到廖某某自幼辍学,其父母对其比较溺爱,平时忙于农活,对其失之管教。

      廖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朋友交往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在审理中,廖某某不能正视自身的犯罪行为,不顾案件事实证据,拒不认罪,企图逃避处罚。

      为让廖某某接受教训、避免日后重新犯罪,法院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监禁刑,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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