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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户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23/10/31 阅读量:3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19日,户某购买河南某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重机,欠下货款39400元未付,户某写下欠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

      后经多次催要,户某未偿付欠款。

      于是,河南某起重机有限公司将户某诉至长垣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户某偿付原告货款39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731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2016年1月,河南某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户某联系,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户某仍拒不履行。

      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发现户某于判决生效后个人账户有大额资金进出,单笔最高达4万元。

      户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户某被抓获。

      慑于法律威严,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偿还了欠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2017年2月1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户某的刑事责任。

      长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偿还被害单位款项,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户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据此,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户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户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户某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又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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