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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为人变卖法院扣押的装载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发布日期:2023/10/29 阅读量:3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人民法院就他人申请执行与行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由行为人支付本息十九万元。

      行为人明知其装载车在诉讼中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丧失处分权,仍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将装载车交予他人出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变卖法院扣押财物的行为,其不拒绝偿还本息的意图强烈,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鉴于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变卖 民间借贷 调解书 抗拒执行 意图明显 情节严重【基本案情】赵X因与杜X、张X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杜X、张X不履行法院判决,赵X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1月,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杜X、张X偿还赵X借款本息共计十九万余元。

      此后,赵X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杜X将保全的装载车交由张X销售,张X以14.6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公诉机关以杜X、张X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法院针对行为人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调解书。

      行为人将法院在诉讼中扣押的装载车交予他人出售的,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杜X、张X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判处被告张X有期徒刑六个月;杜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杜X、张X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本罪的对象只能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被执行人明知自身已丧失了部分财产处分权。

      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

      情节严重并不一定指有形的财产性的损害,若行为人犯罪手段恶劣,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罪不同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者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主体系对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前者侵害的系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和秩序,后者妨害的系包括其他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种诉讼活动和诉讼秩序。

      行为人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他人提起诉讼,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他人申请执行,法院作出调解书,行为人返还借款本息十九万元。

      此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人明知其装载车在诉讼中被法院扣押,仍将其交予他人出售,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该行为,行为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意图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百一十四条修改为第三百一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杜X 、张X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S0801102)【罪 ? ?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权威公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依法惩处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检 索 码】 P1017+2286GSLZYZ0312D【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杜X 张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张X。

      2010年11月,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赵X申请执行杜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杜X、张X偿还赵X借款本息共计19万余元。

      之后,赵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杜X将法院在该案诉讼保全时从其手中依法扣押的装载机交给张X出售。

      张X明知该装载机是法院扣押的,仍将该装载机经中间人介绍后以14.6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杜X、张X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将其抓获。

      慑于法律威严,杜X、张X立即履行了法院判决,案件得以执结。

      因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得以从轻判处。

      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杜X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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