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二人先后轮流强奸一名女性一人既遂、一人未得逞仍构成轮奸

发布日期:2023/10/28 阅读量:3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另一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行为人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即存在相互利用和补充的效果。

      只要行为人未阻断对其他正犯的积极影响,即应认定其对最终犯罪结果应当承担责任。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由于参与轮奸的各行为人之间存有共同故意,在主观上明确了犯罪的心理,在客观上各行为人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形成犯罪合力,致使被害人身心已经受到了伤害。

      综上,二人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名女性,一人既遂、一人未能得逞的,均构成轮奸。

       【关 键 词】刑事 强奸 既遂 意志以外 共同实行 相互利用 犯罪结果 法益 轮奸 共同故意 相互帮助 相互配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6日凌晨,文X、朱X与黄XX在莫宗洪承租的房屋内饮酒。

      该房屋内的其他共同饮酒的人还包括王XX、朱杰、朱祥进、李光碧、何世利等人。

      文X、朱X酒后,在黄XX的带领下,一同前往黄XX的住处,三人一起进入了黄XX家中。

      朱X出门上厕所时,文X趁朱X不在,强行对房间内的黄XX实施强奸行为,文X实施完奸淫行为后即离开。

      朱X上厕所回来后,对房间内的黄XX欲实施奸淫,但其在实施强行行为时,黄XX强烈反抗并呼喊求救,导致朱X未能实现对黄XX的奸淫行为。

      文X于2010年12月27日,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文X、朱X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文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文X辩护人提出:文X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轮奸,且文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系未成年人,建议对文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朱X辩护人提出:朱X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轮奸,且属于强奸犯罪未遂,又系未成年人,建议对朱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两行为人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名女性,一行为人强奸既遂,另一行为人因受害人强烈抵抗而未得逞。

      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行为人意欲共同实行,意向明确,存在相互利用和补充的效果。

      据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文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文X、朱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预防侵害的结果发生和危险的结果发生。

      既遂标准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要件,而不应仅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在共同犯罪中,当各行为人均为正犯时,行为人之间属于相互利用、相互帮助对方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人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即存在相互利用和补充的效果。

      只要行为人未阻断对其他正犯的积极影响,即应认定其对最终犯罪结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整个共同正犯的行为,即一人行为全部负责原则。

      具体到轮奸犯罪,参与轮奸的各行为人之间,由于共同故意的存在,互相之间强化犯罪决意,在主观上明确了犯罪的心理,在客观上各行为人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形成犯罪合力,共同促进轮流强奸行为的完成。

      因此,任何一个行为人强奸的既遂,均应认定是全体行为人实施轮奸行为的结果,即参与轮奸的行为人中有一人强奸既遂,直接决定其他行为人也同样构成轮奸,即使其他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亦应认定为轮奸。

      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另一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参与轮奸的各行为人均为强奸共同犯罪的正犯,认定犯罪终止形态,不以各行为人实施强奸的具体终止形态为准,只要参与轮奸的行为人中,有一人强奸既遂,其他行为人即使强奸未遂或者中止,亦同样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并不考虑其他行为人奸淫妇女的主观目的是否已经实现,只要其参与轮奸即应当认定为强奸既遂。

      若以其他行为人未达到犯罪的目的而认定轮奸不成立,有悖于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将会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亦会使已经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

      综上,对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的犯罪终止形态的认定,应根据共同强奸犯罪的终止形态来认定。

      部分行为人强奸既遂,部分行为人强奸未遂或中止,应对全部行为人以轮奸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轮奸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文X、朱X强奸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轮奸·轮奸与共同强奸(S100102022)【罪 ? ?名】 强奸罪【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收录【检 索 码】 P0815++184MM++++0311C【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XX县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文X 朱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文X,男,汉族,1996年3月25日出生,学生。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X,男,汉族,1996年3月25日出生,学生。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逮捕。

      XX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文X、朱X犯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X、朱X于2010年12月26日凌晨,与被害人黄XX(女,时年十二岁)在莫宗洪的租住屋内喝酒,该房间内还有王XX(女,时年十四岁)、朱杰、朱祥进、李光碧、何世利等人。

      酒后,文X、朱X在黄XX的带领下,一起来到黄XX的住处。

      文X趁朱X出门上厕所之机,对房间内的黄XX实施了奸淫。

      后文X离开房间,朱X又进入房间欲对黄XX实施奸淫。

      因黄XX强烈反抗并呼救,朱X强奸未能得逞,离开了黄XX的住处。

      文X于2010年12月27日,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X、朱X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黄XX的行为,且黄XX系幼女,已构成强奸罪。

      文X、朱X存在共同的强奸故意,且先后在较短时间内分别将黄XX强行奸淫,构成轮奸。

      文X、朱X在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文X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朱X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文X的辩护人提出文X有自首情节,系未成年人,建议对文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文X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轮奸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朱X的辩护人提出朱X属于犯罪未遂,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朱X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轮奸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提出的量刑建议畸轻,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