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事前经患者同意公布其救助资料不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23/10/22 阅读量:3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患者在接受治疗机构的免费医疗救助时签署了救助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治疗机构对患者的救助档案即患者资料、救助期间的影像、声像、文字资料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无论救助活动是否有偿,患者均依法享有隐私权。

      但是,隐私权侵权是以未经权利人授权、同意而披露权利人信息为前提,患者与治疗机构签署的救助申请书应视为其已经同意披露其相关信息,故治疗机构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未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关 键 词】民事 隐私权 患者 治疗机构 免费医疗救助 救助申请书 救助档案 所有权 使用权 授权【基本案情】研究院与X保健品公司为了免费救助患病儿童订立了救助活动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X研究院与X保健品公司合作免费救助“小儿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田X随即向X研究院申请救助,在取得被救助的资格后即签订了申请书。

      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应当提供接受救助之前所有的诊断证明、病历、用药的相关资料,以及保健运动、检查、随访的真实记录和信息;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自己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证件并提供签字复印件;同意为申请人设立“爱心科技救助活动”保健档案和救助公示板,同意公开、公正、透明、有序救助规则;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以制作救助档案,救助档案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还包括救助期间所记录的影像、声像和文字资料;救助档案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救助活动办公室所有。

      在田X接受救助后,发觉其肖像在X研究院设立的网站中关于肌萎缩、肌无力特效治疗纪实上单独呈现,肖像附有其病历资料以及其接受救助的相关文字描述及影音资料,肖像所附姓名被改为田XX。

      田X以X研究院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研究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其网站内田X的个人照片、视频影像及文字说明,在网站上登载书面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争议焦点】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救助,并与医疗机构约定由医疗机构享有救助期间的影像、声像、文字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后医疗结构公布患者的救助信息是否构成对患者的隐私权侵权。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X研究院的救助申请书中约定救助活动办公室对原告田X的救助档案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若在使用救助档案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向一般公众公开原告田X的肖像、病历资料以及接受救助的影像等资料时,属披露了原告田X的个人隐私,构成侵犯原告田X的隐私权。

      因此,除非原告田X进一步授权或同意,否则被告X研究院无权向一般公众披露原告田X的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研究院立即删除其网站关于原告田X的个人照片、视频影像及文字说明;被告X研究院向原告田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被告X研究院在其所有的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

      被告X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X的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其自身的隐私部位、患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以及特殊遭遇等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为治疗疾病,必须了解涉及大量患者隐私的信息,且大部分均是患者身体隐私部位、身体缺陷以及患者不愿被他人所知的病情、病史等,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一般公众披露上述信息,将导致患者的生活安宁、工作前景以及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不特定人或公众公开患者相关信息的,构成隐私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隐私权侵权的前提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公布相关资料,由此,若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得到了患者的授权或同意,披露相关涉及隐私的信息,则不构成侵权。

      患者系治疗机构进行免费救助的救助者,患者在接受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时,与治疗机构签订救助申请书中约定,救助活动办公室享有救助档案即患者资料、救助期间的影像、声像、文字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虽然患者接受的是免费救助治疗,但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限制,在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同时,治疗机构即使未收取患者治疗费用,但其对患者仍然负有隐私保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义务。

      但是,隐私权侵权是以权利人未授权为前提,而患者在接受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时,所签署的救助申请书能认定患者已经同意对救助期间的救助信息进行公布。

      因此,医疗机构在其网站上进行相关报道是经过患者事前同意的,其行为不属于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未构成侵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田X诉X研究院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人身权法·隐私权·抗辩事由·当事人同意 (P0802031)【案 ? ?由】 隐私权纠纷【权威公布】 被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收录【检 索 码】 C0401++6++MM++++0411D【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上 诉 人】 X研究院(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田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X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

      上诉人X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田X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研究院与X保健品公司签订救助活动合作协议书,对“小儿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患者进行免费救助。

      患者田X分别两次申请,因符合条件获得了救助,并签署了申请书。

      申请书约定申请人保证做到:提供此前的诊断证明、治疗病历、用药及保健情况;按要求提供检查、保健运动、随访的真实记录和信息;同意为患者设立“爱心科技救助活动”保健档案和救助公示板,完全赞同公开、公正、透明、有序救助规则。

      申请救助的患者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患者及法定监护人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签字复印件;(2)患者诊断证明书;(3)与诊断相符合的病历或复印件。

      上述资料用于设立救助档案,不予退还。

      并特别约定:救助活动办公室有该救助档案(包括被救助患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及所有救助期间所记录的影像、声像和文字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后田X发现X研究院网站中的肌萎缩、肌无力特效治疗纪实上,有其肖像单独出现,并有其肖像以及其病历材料、爱心救助前后身体状况的文字描述同时出现,以及其接受救助的视频资料。

      在上述材料中,田X姓名被表述为田XX,其肖像清晰可辨,未做任何技术处理。

      田X诉至法院,要求X研究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其网站内田X的个人照片、视频影像及文字说明,在网站上登载书面的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X研究院存在利用网站发布田X个人隐私的事实,虽然救助申请书约定救助活动办公室有救助档案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向一般公众披露患者的肖像、病历资料、接受救助的影像等资料时,因涉及患者的隐私,在两种权利冲突时,法律应给予患者的隐私权以更高的保护,如要向一般公众披露以上内容就需得到患者进一步授权及同意。

      原审法院判决: X研究院立即删除其网站关于田X的个人照片、视频影像及文字说明;向田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其所有的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

      X研究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认为:X研究院在其网站上进行相关报道经过田X事前同意,其行为不属于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改判:驳回田X的诉讼请求。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