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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典型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3/10/8 阅读量:3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十、黄某明、李某松、梁某经、李某满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黄某明、李某松、梁某经、李某满事前通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某松充当从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被告人李某满充当老板司机(李光满不参与时,李某松自己驾车),被告人黄某明充当认识手机销售老板,被告人梁某经充当手机销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两辆车上路,寻找作案目标。

      当出现目标时,被告人李某松和李某满以找某人为由骗受害人上车带路,被告人李某松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并将受害人已经上钩的信息,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黄某明、梁某经,以便被告人黄某明、梁某经设好骗局。

      途中,被告人黄某明在路边出现时,被告人李某松便假装问被告人黄繁明是否认识有手机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黄某明谎称认识某人并表示愿意带去找人。

      当到了他们已经设好的地点时,被告人李某松谎称因为不是做正当生意的,不便与手机销售老板见面,便下车等候,故意让被告人李光满搭载受害人与被告人黄某明一起去找手机销售老板。

      当被告人梁某经出现时,被告人黄繁明便假装问充当手机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某经,说有外地老板来收购手机,被告人梁某经谎称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这笔生意。

      然后,被告人黄繁明以给收购老板看样机和商谈价钱为名,由被告人李某满载着受害人和被告人黄某明,在被告人李某松和梁某经之间来回往返,故意让受害人在场听到生意双方给出的价格,让受害人觉得这笔生意有差价可赚,然后设法让受害人出资参与做这笔生意。

      当骗得受害人钱财时,被告人李某松谎称自己先去取货,让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开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黄某明、李某松、梁某经、李某满乘机一起逃离现场。

      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的事实如下: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明、李某松、梁某经、李某满在邕宁至灵山二级公路邕宁区中和路段那良叉路口,骗取受害人施某栋人民币27000元。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在邕宁区中和乡新安村委会附近的木材厂路口,骗取受害人施本湖11400元。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在邕宁区百济乡至钦州市新棠镇县道上,骗取受害人阮大继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繁明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于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的家属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繁明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多次犯罪,且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光满参与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松、梁某经、李某满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梁某经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作案手法较为典型,作案对象大多为中老年人,但却屡屡得手,主要原因是因为中老年人大多有点积蓄,且又爱贪图小利。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让中老年人认为有利可图而陷入骗子的圈套。

      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各被告人有不同的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各自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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