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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罪犯吴某某减刑案——罪犯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获得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吴某某,男,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湖南省汨罗市桃林镇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2014年4月,汨罗市司法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吴某某减刑的建议。
岳阳中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吴某某接受矫正的桃林镇社区和互联网同步公示,并于同年6月24日在桃林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当地居民及在该镇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共四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岳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社区服务等活动,表现良好。
2013年5月4日,吴某某在经过桃林镇枫树塘时,发现一名儿童溺水,遂不顾危险,跳入两米多深的水中将儿童救起。
同年8月,吴某某被汨罗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2014年2月湖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吴某某重大立功奖励1次。
(二)裁判结果 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吴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应予减刑。
遂当庭宣告对吴某某减刑七个月零三天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社区矫正机关亦于当天为吴正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的手续。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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