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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10/7 阅读量:3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7、罪犯魏某某假释案——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获得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魏某某,男,南开大学毕业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安阳市监狱服刑。

      魏玉庆服刑一年零九个月后,安阳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2014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名有关方面的代表受邀旁听了庭审。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

      另查明:(1)林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魏某某家在农村,父母常年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

      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2)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魏某某虽在犯罪中骗取他人一定数量的钱款,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退还所骗款项,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

      (3)魏某某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

        (二)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认为,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该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魏玉庆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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