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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一 法剑出鞘 严惩黑心食商

发布日期:2023/9/30 阅读量:3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某某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于2006年6月成立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3至6月,李某某先后5次从山东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柳立国处购买了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地沟油”164.32吨。

      李某某自行制定勾兑比例,由该公司员工解俊迎操作,将购进的“地沟油”与食用油勾兑分装后销往粮油市场。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成因给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收购“地沟油”入库凭证,试图证明李某某将收购的“地沟油”转销给有收购合法资质的陕西伟志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此掩盖李广生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孙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入选理由】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

      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百姓餐桌日益丰盛。

      伴随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身体健康和口腹之福的关注,部分“黑心”商人为了豪取暴利,丧尽天良,罔顾生命康宁,制售有毒有害商品。

      为了严惩黑心食商,捍卫百姓餐桌安全,人民法官雷霆出击,法剑出鞘,不畏艰辛,精研证据,明法慎断,严惩犯罪,并积极通过理论研讨和法制宣传,探讨法律之惑,宣传“毒食”之害,传授辨识之法,既公正审判了案件,依法惩治了罪犯,也拓展了法律的导引功能,体现了人民法官为民、公正的法律情怀。

      正所谓:“珍馐岂止舌尖味,餐桌关涉家国事,黑心食商丧天良,法律利剑彰正义。

      ”【专家点评】“地沟油”犯罪,事关重要的民生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底线,必须予以坚决的、及时的打击。

      李某某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作为发生在陕西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在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犯罪手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影响等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标准,针对被告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判决。

      严惩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了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堵死“地沟油”流入食品市场,杜绝“地沟油”进入老百姓餐桌,为落实“食以安为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点评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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