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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2023/9/26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潘某龙在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营销部工作,负责三车间废酸的处理。

      其在未审查王某行(在逃)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某行处置并支付费用。

      2015年3月5日至5月21日,王某行通过张某动(另案处理)联系,由陈某玲介绍被告人陈某秀、李某根、谢某峰等人的罐车,由被告人廉某、吴某甫、程某山等人驾驶,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

      之后,在王某普(在逃)、李某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

      经鉴定,此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30800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00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8300元。

      二裁判结果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

      判决:一、被告人潘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陈某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谢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廉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吴某甫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程某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2月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倾倒固体废弃物导致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

      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

      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造成的损失巨大,经评估,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达14917800元,而地表水的污染将直接影响到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

      本案判处8名犯罪分子从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体现了河南法院重拳出击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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