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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发布日期:2023/5/21 阅读量:3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异地指的是县级市范围外。《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这五种情形有: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规定: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以上法条可以推知,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上应当适用犯罪地原则和最初受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虽然是在户籍地被抓捕,但很大可能要回异地即犯罪地审理。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异地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异地指的是县级市范围外。《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这五种情形有: 1、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 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刑事诉讼法有管辖权规定: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以上法条可以推知,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问题上应当适用犯罪地原则和最初受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虽然是在户籍地被抓捕,但很大可能要回异地即犯罪地审理。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条规定,采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说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不是应该哈

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如果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则以方便办案的地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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