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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安排了宿舍,工人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

发布日期:2025/1/3 阅读量: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 案例介绍
  张XXXXX是连云港开发区XXXXX公司员工,担任生产车间领班,家住XXXXX海州区社区。考虑到上下班路途较长,公司应张XXXXX等几名员工的要求,在开发区范庄租了一栋楼给张XXXXX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今年7月的一天17点31分,张XXXXX点名后下班了。在宿舍吃完饭、洗漱完毕后,19点45分左右,张XXXXX想起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就决定骑摩托车去我家。家乡海州。 20时05分左右,张XXXXX在胜利村附近开发区松花江路行驶时,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部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张XXXXX为事故次要责任。
8月初,张XXXXX所在单位向工伤认定申请。
2、分析意见
XXXXX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视为责任人。工伤。江苏省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张XXXXX17时31分下班,于20时0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共计两个半小时。张XXXXX从单位骑摩托车到出租地点,路上用时不到20分钟。同时,他下班后的第一个目的并不是回海州老家,而是去公司的出租地点。到了出租地,他就完成了下班流程,剩下的时间就用来处理吃饭、洗漱等私人事务。由于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他在离开出租屋前往海州老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这不被认为是“合理的上下班通勤”。 ”因此,张XXXXX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3。律师启发思考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上面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所发生的事故是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个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还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造成的。如果是自己摔倒的,不能算工伤。以上几点是很多人需要注意的,不应该被误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合理上下班时间 工作场所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宿舍之间的通勤路线合理; (二)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路线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 (三)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四)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其他合理路线通勤。上述四种情况都离不开“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但把握合理问题仍然是实践中的难题。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把握好度,首先要看员工上下班是否通勤,其次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否合理,尤其是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下班以后。如果上下班路上的时间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时间比正常时间长太多,则不应视为合理时间。最终确定的合理路线应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路线。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加大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并没有随意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制度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希望工伤保险制度能够解决所有受伤职工的问题,实际上扭曲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当然,也有其他意见认为构成工伤。原因是,作为一个组织,它为员工提供宿舍是为了方便他们的生活,是员工的一项福利。不应该成为束缚员工的“笼子”。作为雇主,只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制定规则,而不应该限制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合法、日常和生理行为。如果为员工安排宿舍,则不允许员工回家,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工人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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