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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醉酒驾驶处罚标准不一致

发布日期:2024/12/27 阅读量: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4月27日上午召开的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法院齐聚一堂,就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行研讨交流。法律。
  与会代表认为,推动长三角地区法律统一适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四地法院出台了一些措施,促进辖区内法律适用的统一。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三角地区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比如,四地法院联合签署《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发布两批38个典型案例,推动盗窃、诈骗等常见犯罪量刑标准趋同。 ?法律适用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与会者特别提到,对于危险驾驶这一常见犯罪行为,各地司法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长三角地区各省市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对量刑、适用缓刑、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处罚和不作为犯罪的处理。例如,上海、安徽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量刑起点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范围内确定;而浙江则直接规定,醉酒驾驶,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上海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100ml,刑期增加15天;浙江规定每增加80mg/100ml,刑期增加1个月;安徽规定,每增加60mg/100ml,刑期增加1个月;江苏规定,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刑罚。
   为此,与会人员建议,今后应积极发挥法律适用规则的引导作用,探索联合发布本地区统一适用的办案指南,指导审判实践。例如,针对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规定不一致、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四地法院可以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引》。 《机动车驾驶条例》明确量刑起点,统一量刑标准,明确缓刑的适用。明确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区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实现危险驾驶犯罪追诉源头治理。
   与会代表还建议,要继续加强数字法院应用系统建设,聚焦类案检索,加强案件信息数字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长江流域的跨领域综合数字共享平台长三角地区,提高智能类案件检索效率。聚焦问题发现,探索跨域一体化数字平台加载“地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线系统”,及时发现和总结一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常见疑难问题。以纠纷解决为重点,探索将“地方法律适用纠纷网上解决系统”加载跨域综合数字平台,加强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和重大案件咨询机制建设,切实研究和解决解决区域内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努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审理”再到“制度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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