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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律师如果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我

发布日期:2024/11/15 阅读量: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中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和审查作出如下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的任何一方;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过时发生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鉴定程序合法。
审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并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工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查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律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一次。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鉴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处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表,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表。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表,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表。
重新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将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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