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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立法赋予城管整治“僵尸车”职责 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

发布日期:2024/10/4 阅读量: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发布时间:2017-12-05 05:22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朱琳    在马路边、小区内,“僵尸车”并不鲜见,并渐渐成为“城市病”。    然而,对“僵尸车”的治理,却面临种种尴尬——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对道路违法停滞的“僵尸车”进行管理,对停在社区、停车场的“僵尸车”无权采取拖移等强制措施,城管部门和居委会、物业公司更是不能随意处置属于业主个人财产的“僵尸车”。    如何将这一城市“牛皮癣”去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先要了解症结所在,其主因就在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此,姜明安建议,可以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中明确“僵尸车”的定义,确定公安交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同时赋予城管部门一定的执法权限,在查处“僵尸车”的问题上,担负起重要职责。    何为“僵尸车”?    立法应明确其概念    “‘僵尸车’是指什么样的车?”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问道。    “‘僵尸车’如果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指那些长时间不开,且无人打理的废弃车辆。”姜明安自问自答。    姜明安指出,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字面表述,并非法律用语,如果在这个概念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仅无法处理好“僵尸车”,还极有可能因此产生纠纷。    “比如,车辆停放多久算‘长时间’呢?一年?一个月?还是10天?有的车主可能出国两年,回国还要继续开的,但是这两年内确实属于闲置状态,这种算还是不算?”姜明安举例说,怎么判断车辆是否属于废弃车辆,其依据应当好好研究,如果定义都没有明确,又何谈治理?    在姜明安看来,如何鉴别“僵尸车”,须通过立法明确。他建议,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僵尸车”的定义,对停放时间、停放地点和是否影响居民出行等前提条件进行合理界定,在明确什么是“僵尸车”的基础上,开展“僵尸车”的整治工作。    对于占用公共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僵尸车”,目前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仍属空白,但我国地方性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出台。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    对于这一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月29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    对此规定,姜明安表示赞同,他认为,在目前缺乏法律层面规定的情形下,这种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让“僵尸车”挪窝变得于法有据。“但地方立法毕竟只针对该地适用,对于全国的‘僵尸车’来说,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更好的效用。”    姜明安还注意到,有部分免费停车场或者社区停车位并未对车辆可停放时长加以限制,对此,他建议,对长期占用公用免费停车位的“僵尸车”,可参照停放于道路旁的“僵尸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陷管理盲区?    应明确主管部门授权城管管理    目前,对于路面停车位、社区、停车场等地段的“僵尸车”,由于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管理的主要任务就落到了社区物业、居委会以及城管部门。    有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些“僵尸车”多藏身背街小巷,所处路面产权较为复杂,到底归谁来管并不明确。    在姜明安看来,不管停在哪儿的车,只要是“僵尸车”就都应该清理。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律监管措施,通过立法明确主管机关,指定主管单位,对“僵尸车”的处理进行统一规划,改变当前“多龙治水”的局面,也是应对“僵尸车”屡清不绝的一个有效对策。    “如果要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的话,最好由公安交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来牵头组织查处,但是由于警力不足,并且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交管部门可以指定城管部门来协助做好清理工作。”姜明安认为。    但是据业内人士反映,城管在排查时,需要核对车辆信息,但城管部门并无此权限,想要了解车主的身份资料,需向交管部门申请,而且如果将车强行拖走,城管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存放这些废弃车辆,同时城管能施行的强制措施也十分有限。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条规定就是专门为城管部门‘量身打造’的,过去城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权,有了这个法律依据,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了。”姜明安指出。    姜明安建议,应当立法明确,在进行“僵尸车”清理的过程中,交管部门赋予城管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并把“僵尸车”管理纳入工作考核,对于疑似“僵尸车”的问题车辆,城管部门应通知车主挪车,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存放,并公告、通知车主限期处理,若无法联系车主,可根据交管部门的授权,核查机动车车主的资料信息,通知车主认领,6个月后仍未认领则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该过程,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车辆损毁不承担责任。    在姜明安看来,之所以选择由城管来担负起查处“僵尸车”的主要工作,是因为城管作为一个特殊部门,可以接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委托,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授权进行一系列执法活动,其执法方式和受委托的形式都比较灵活,对处理涉及部门较多且情况复杂的“僵尸车”问题,算是一个对症药。    “这个‘药效’一定要调配得当,不能赋予太多不必要的执法权限,也不能舍不得授权,否则无法展开工作。”姜明安强调,在立法中如何将公权力分配得当,考验着我国政府治理能力。    报废车不值钱?    应完善报废车辆回收体系    “机动车有其使用寿命,一定年限后车辆会不同程度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上路行驶,因此应当对其报废和更新。”姜明安指出,除了对“僵尸车”进行排查清理,对于可能变成“僵尸车”的报废车辆,也应重视其回收利用,以减少“僵尸车”的来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等。但是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未规定使用年限,只在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我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使用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的,进行强制报废。但是随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出台,这个标准也就废止了。    为了规范机动车报废制度,车辆审验、事故追查、二手车交易等政策法规上均配备了一系列措施,然而,据相关数据显示,实际上我国的报废车回收率仅为40%。    “由于车辆报废的手续复杂、价格低、补贴少,同时,对该报废而未报废的车辆未予处理的,车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无规定,这些原因造成了车主宁可把车辆搁成了‘僵尸车’,也不愿意进行报废。”姜明安指出,应当简化车辆报废手续,提高报废补贴。 责任编辑:李欧 来源:2017年12月5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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