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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律视角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亮点解读及新旧内容对照

发布日期:2024/9/6 阅读量:10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系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修订版。本次修订版本共四章69条,从11月21日开始施行,财企〔2012〕16号文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煤炭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等12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支出范围。《办法》的修订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企业类型的细化和增加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三种企业类型,如下表。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发生变化

 

《办法》适度提高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每吨煤30元上调到50元;

2、增加了: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二)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上调到15元;

2、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由每吨2元上调到3元,地下矿山由每吨4元上调到8元

3、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由每吨1元上调到2元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

2、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0%上调到3%;

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0%上调到2.5%;

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1.5上调到2%。

 

(四)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提取由4%上调到4.5%;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2%上调到2.25%;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0.5%上调到0.55%。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六)机械制造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35%。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1%上调到1.25%%。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2%上调到0.25%。

 

(七)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

 

1、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2、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

3、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八)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企业(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扩大

 

《办法》将以下几点全新内容纳入支出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

(三)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五)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此外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

(二)智能化升级支出;

(三)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防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

 

(一)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机制优化

 

1、简化了安全费用的缓提、少提审批流程。

2、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

3、安全生产费用由“专户核算”改为“专项核算”。

4、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改为“年末补提”。

5、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进一步明确为“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

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7、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8、要求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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