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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射车窗?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24/3/29 阅读量:2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4日清晨,邹某乘坐黄某驾驶的车辆从甲地前往乙地,在驾驶过程中,后方杜某驾驶的一辆车辆变道超车,导致黄某驾驶的车辆紧急刹车,故邹某心生不满计划报复。后黄某驾驶车辆追上杜某驾驶的车辆,在二车辆并行的期间,邹某摇下车窗辱骂杜某并使用弹弓向杜某的车窗弹射弹珠。杜某车辆驾驶室的玻璃被弹弓击碎,故杜某驾驶的车辆失控,二车发生碰撞。经查明,事故导致二车受损、道路护栏受损等后果。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邹某乘坐黄某驾驶的车辆,由于后方杜某的车辆变道超车,邹某遂心生不满,在二车并行的过程中使用弹弓击射杜某车辆的车窗,导致杜某车辆失控,发生车祸。经鉴定,事故造成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故邹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遂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高速路上应当谨慎驾驶,切勿因为一时的不满而采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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