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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8年,朱某在某汽车销售商出以二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二手车一辆,该销售商表示该车辆为准新车。2020年,朱某却发现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有三份定损报告,出险时间均在其购买车辆之前。后朱某在车辆的维修记录中发现该车辆已经更换了三十余个配件。故朱某以该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确构成消费欺诈,遂依法判处撤销双方汽车买卖合同,朱某退还该车辆,汽车销售商在扣除使用费后返还购车款项,并需赔偿朱某三倍购车款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朱某与汽车销售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二手车的状况与新车无差异,并承诺维修记录真实,汽车无重大事故和改装。然而朱某后发现该汽车曾经发生过事故,且在维修记录中载明配件的更换,与该公司承诺的使用原厂配件整备情况不符合。故该汽车销售商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汽车维修情况,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的情形,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故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时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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