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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险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发布日期:2023/11/26 阅读量:2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唐某购买的苏EXXXXX小型客车投保有甲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张某驾驶苏EXXXXX微型普通客车与唐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唐某支付保险车辆维修费11800元后,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协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昆商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唐某保险金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苏EXXXXX小型客车投保有甲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事实清楚。

      修车单位与汽车销售单位一致,且有结算单相印证,可以认定保险车辆损失11800元。

      唐某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8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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