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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五)汽车自燃致车内幼儿死亡 汽车制造商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23/6/4 阅读量:4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6年6月28日13时许,童某驾驶微型面包车外出办事。

      夏日炎炎,童某停车后未将发动机熄火,使空调保持开启状态,并将16个月大的女儿独自放在车内睡觉。

      不久面包车起火车头冒烟,童某马上冲到汽车旁打开车门,但为时已晚,童某之女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调查无法认定火灾原因。

      诉讼中,童某夫妻认为起火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其女死亡的原因,汽车制造商称起火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童某对其女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汽车起火时处于发动状态,车内空调处于开启状态,火灾主要发生在汽车头部,车内只有一个16个月大的女婴。

      基于这些事实,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车辆自燃的可能性较大。

      童某举证证明了该车在购买后得到正常的使用、维护、保养,故其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应由生产者举证证明汽车本身不存在缺陷,但生产者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童某将其女单独放在启动着空调的汽车中,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可以适当减轻汽车制造厂家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厂家对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童某夫妇人民币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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