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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声称
女士。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原告按照死者孙某文的遗嘱继承四项财产:1.北京市昌平区1号;2.北京市昌平区1号; 2.河北省第2名; 3、河北省廊坊市3号; 4.河北省廊坊市4号。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于201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双方关系都很好。当他病重时,他在身边留下了一份遗嘱和两个朋友。两被告系死者父母,于1998年离婚。
被告孙先生一直对孙某文冷漠。已经很多年没有和他联系了,也不知道他的下落。目前,河北省三处房产的产权证已经核发,但除非继承纠纷得到解决,否则无法领取产权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如愿判决。
被告辩称
女士。周某辩称同意原告的主张。
先生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遗嘱的有效性存在疑问。从遗嘱形式来看,这份遗嘱不符合任何遗嘱形式。遗嘱由见证人和继承人双方签署。遗嘱写于2018年3月15日,但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推定死亡时间也是2018年3月15日。立遗嘱人曾经历过长期患病和折磨。他临终前,遗嘱写得很工整,记忆力很强。他可以在上面写上财产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这与临终者的状态不符。
我们认为,立此遗嘱的人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问。还有就是书面遗嘱的内容,尤其是遗嘱的第一点。上述财产归原告本人所有。它没有说原告将继承它。仅描述其认为的法律地位,并不涉及其财产的继承。
法院认定
被继承人孙某文与林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周女士、孙先生是孙某文的父母,现已离婚。孙某文于2018年3月15日去世。
孙某文于2018年3月15日立下一份亲笔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现在病重,特请两位朋友作为见证人。我立下这个遗嘱。”一切财产按如下处理: 1、位于北京昌平1号的房屋,婚后已过户到我妻子林女士名下。房产归林女士个人所有。2.位于2号的房产。该房产归我所有。我的妻子林女士单独继承。3.位于廊坊开发区3号、4号房,房产登记正在进行中,这两处房产由我妻子林女士继承。立遗嘱人:孙某文2018年3月15日;继承人:林女士2018年3月15日。见证人:郑、张。这份遗嘱只有一份,是我亲自写的,由我的妻子林女士收到。 【2018.03.15】证人郑某、张某出庭陈述证言。原告出示了孙文作证时与两名证人的照片。
对于遗嘱中提及的四套房子,本院进行了调查。 2016年3月12日,孙某文与S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文购买了河北省廊坊市3号房屋,总价368616元。 2016年3月15日,孙某文与S公司签订第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文购买河北省廊坊市4号房,总价368616元。
2016年8月6日,孙文与Y公司签署《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文购买了秦皇岛市2号房,总价490946元。北京市昌平区1号房是孙某文在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孙某文的个人财产。 2018年3月12日,孙某文将房屋转让给林女士,房产证显示该房屋归林女士一人所有。
判断结果
1.北京1号楼位于昌平区,业主为林女士;
2。被继承人孙某文与S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林女士享有并履行;
3。被继承人孙某文与S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林女士享有并履行;
4。被继承人孙某文与Y公司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林女士享有并履行。
备注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原告出具的遗嘱是孙文亲自撰写的,应当是本人所写的遗嘱。遗嘱的真实性得到了法庭上两名证人的证实。被告孙某虽然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但也没有申请笔迹鉴定,因此并没有证据证明该遗嘱不是孙某文本人所写。
两名证人基本能够描述见证遗嘱的过程,确认遗嘱中证人的签名是他们本人签署的,也能够陈述参与营救孙某文的过程。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相对较高。证人对证人细节的描述存在出入,可能与当时记忆的集中、健忘有关,并不能用来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遗嘱与亲笔遗嘱一致。遗嘱的形式要求是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先生生前与父亲孙先生关系并不融洽,官司颇多。因此,孙先生的遗嘱排除孙先生的继承权是符合一般逻辑的。孙某文非正常死亡。虽然他身患重病,但并不能推断他立遗嘱时考虑不周。因此,被告孙某辩称,该遗嘱并非孙某文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孙某文生前将自己名下的1号房转让给林女士,算是赠与。该房屋不在孙某文去世时名下,不属于孙某文的遗产。遗嘱第一条关于1号房所有权的表述,确实不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遗后处分,而是对房屋所有权状况的描述。描述显示,孙某文将整栋房子捐给了林女士。该房产是林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被告孙某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孙某文与林女士的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遗嘱内容,另外三套房子也应该由林女士继承。由于三套房子尚未办理房产权登记,法院按照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规定了继承事项。林女士负责偿还三套房子的未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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