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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某诉赵某、郭某监护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12 阅读量:2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李某系赵某、郭某之儿媳,因发生家庭矛盾与丈夫外出打工,将1岁的儿子小宝交由赵某和郭某照顾。

      李某与丈夫四年后返回,但赵某和郭某不同意将小宝交给儿子媳妇,甚至将孩子带到外地,不让儿子媳妇见孩子的面。

      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山阳区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赵某、郭某停止侵犯李某监护权的行为,将小宝交由李某抚养。

      典型意义: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当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协助儿子、媳妇照顾孩子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在孩子的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非要将监护权据为己有,既为法律所不允许,也不利于培养孩子健全的心理及人格。

      本案也提醒“隔辈儿亲”的祖父母,爱孩子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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