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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几位继承人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因

发布日期:2025/3/21 阅读量: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诉称,
赵某辉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决死者赵某刚名下的存款261119.5元由赵某辉继承;2. 2、裁定死者赵某刚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50%归孙某林所有,其余50%的所有权依法分割; 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死者赵某刚与林某芬于1982年结婚,育有一女赵某慧。一家人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A号赵某刚的酒店(以下简称A房)。两人后来于1993年4月9日离婚,赵某慧由父亲赵某刚抚养。
1997年10月14日,赵刚与孙再婚。此时赵某辉14岁,三人共同居住在A房。2002年12月,赵某、孙某利用辈分和共同积蓄购买了A房,产权人登记为赵某。 2007年4月6日,赵某与孙某生下二女儿孙某玲。赵某慧成年后,从A房搬出,独自居住。
2016年10月,A房被拆除。由于赵慧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子,赵刚和孙某同意将其中一栋房屋交给赵慧拆换。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赵刚签署了《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根据协议,A房被拆迁后更换了两处房产,即2号房和涉案房屋。该房屋拟登记所有人为赵某刚,剩余征收补偿费为1,375,288.96元。上述两套置换房产移交后,涉案房屋由赵某刚一家三口使用,2号房由赵某辉占用使用。
征收补偿款已存入赵某名下银行卡,共计1,375,288.96元。
赵某刚刚于2018年9月17日自立遗嘱,自愿在其去世后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小女儿孙某玲,并将其他合法财产转移至其名下。他的大女儿。赵徽继承了一切,赵徽只是亲自书写、按手印。
2019年4月6日,赵刚刚去世。目前,涉案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孙某和他的小女儿孙某琳使用的; 2号房已领取房产证,产权人登记为赵某辉,由赵某辉占用、使用。赵某的其他财产均被孙某扣留、占用,其中包括赵某获得征收补偿的银行卡。
赵某刚去世后,赵某辉就发现有取款记录。截至起诉之日,该卡账户余额仅有216.35元。由于该银行卡由孙某控制,赵某死后的取款、消费行为涉嫌转移、隐匿被继承人财产,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综合上述推论,赵某去世时名下的存款至少应为522238.96元。
赵刚去世时,其财产包括涉案房屋及押金522238.96元,其中除孙某作为其配偶分得一半外,其余财产均为赵某个人继承。根据赵某生前亲笔遗嘱内容,赵辉有权继承赵某名下存款的一半,即261119.5元,孙某玲有权继承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在赵某名下的案件中。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莫刚名下的存款,孙某在被继承人赵莫刚名下有存款共计52万元。同意第二个说法。涉案房屋尚未领取房产证,涉案房屋的另一半是孙某的合法财产。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刚与林某芬本来是已婚人士。他们育有一女赵某辉,三人共同居住在A房,名下为赵某刚。后来,赵某刚与林某芬离婚,赵某慧由父亲赵某刚抚养长大。 1997年10月14日,赵某、孙某再婚,三人同居A房。2007年4月6日,赵某、孙某生下二女儿孙某玲。赵某慧成年后,从A房搬出,独自居住。 2019年4月6日,赵刚去世。
2017年,赵某刚签约《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征收房屋为A房,业主为赵某刚,户籍居民3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辉、孙某林。 ,乙方自愿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本协议确定的补偿、补贴和奖励总额为2,925,856.20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扣除乙方调换房屋购买价款和房屋改造或置换新价后的剩余征收补偿款共计1,214,689.96元。 2017年8月31日,明确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征地补偿费160599元。庭审中,赵某辉称,2002年12月,赵某刚、孙某利用资历和共同积蓄购买了房产。 A房,业主登记为赵某刚。
2017年4月11日,赵某账户刚刚收到共计1,214,689.96元的征收补偿款。 2017年11月8日,赵某刚在上述账户中收到征收补偿款160599元。庭审中,双方同意按照52万元分割赵某刚的押金。
随后,赵某刚刚购买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预交房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涉案房屋为两被告自住,且未领取房产证。涉案房屋。
2018年9月17日,赵刚写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立此遗嘱,我的所有财产将按如下方式处理。具体财产补充如下: 1.我的姓名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即涉案房屋),本人死亡后,本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本人名下的所有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务、代位权、转让继承等)均由本人的大女儿赵个人继承某辉。”

判决结果
1、被告孙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辉支付人民币26万元;
2、位于1号房屋的全部权益。北京市朝阳区1号,被告孙某、孙某林各占50%。%份额;
3.驳回原告赵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双全审查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产处理。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写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此时,赵某于2018年9月17日所写的符合自立遗嘱的形式要求,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赵某刚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除涉案房屋外,其名下的所有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权、代位、转让继承等),均将归其所有。由赵莫惠亲自继承。赵某刚的存款5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26万元是遗产,应由赵某辉按照遗嘱继承。上述52万元属于孙某,因此孙某负有支付遗产的义务。
涉案房屋为赵某、孙某所拥有的A房被征收安置所得,系赵某、孙某的共同财产。涉案房屋50%的所有权属于孙某,其余50%的所有权属于赵某刚的遗产。按照赵某刚的遗嘱,应该属于孙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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