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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离婚案件的立案管辖主要有如下的几种情形:
1.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京讼律师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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