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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律师的三个综合能力

发布日期:2024/12/3 阅读量: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 国际法思维能力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跨国性决定了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或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时,思维不能局限于国内法或者用固定的经验框架去分析问题。跨国婚姻家庭案件往往由于主体因素、客体因素或者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等与国外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往往案件相关法律建议的提供或者纠纷的处理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本国法或某一相关联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当事人本国的传统观念或文化习俗。对于某个个案来讲,即便某一案件的管辖问题明确了需要通过中国法院处理,但是,如若案件涉及中国以外的国家的法律,作为代理律师或者法律顾问,都需要将案件置于多国法律框架下综合分析,从而为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适合的法律途径或者提供更加综合有效的法律建议,切不可一味地只考虑中国法律的规定,而在必要时故意回避外国法。
【案例】
杨丽(化名),中国籍,与Frank(化名),德国籍,在德国首都柏林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来到中国生活,Frank在德国某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任职,杨丽婚后在家做全职太太。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但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致意见,双方婚后无任何子女,婚前Frank在德国有一定数额存款,婚后双方在德国和中国各购置一套房产。
这是涉外离婚案件的常见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是中国籍一方当事人还是外国籍一方当事人都要关注以下这样几个问题:
1.案件在哪里可以操作,即双方的离婚能在中国操作还是能在德国操作?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中国和德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3.中国法律和德国法律关于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规定是怎样的?
4.双方离婚后,中国和德国法律中有关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赡养制度是怎样的?
5.双方在中国和德国离婚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6.双方在中国和德国离婚,对各自的利弊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往往与客户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密不可分的)
7.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对案件操作的其他可能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所以,以以上涉外离婚案件为例,我们在面对离婚咨询的客户,除了向客户讲解和介绍中国和其本国法或其他相关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操作的基本情形外,还应当帮助客户分析两个国家法院处理该案的时间、费用等成本;程序过程的差异,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以此来帮助客户一起分析两国处理的相关利弊,以利于客户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尤其对于客户可以有选择性的作出决定时,切不可为了接到案子而故意回避可以供当事人参考或者选择的他国法律。
(二)综合能力要求
在很多律师眼中,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单纯,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其实不然,俗话说“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谐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家庭矛盾和纠纷处理的得当与否,也关乎着社会的整体稳定。但是,婚姻家庭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是没有一定的简单规律可循的,任何一个案件其中都饱含着当事人的心理矛盾、情感纠葛、对彼此的爱与恨、对未来的迷茫之感、对子女的愧疚感和对家人的负罪感等,这些问题,即便对法律法规掌握和运用得再得心应手,也是无法解决的。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作为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除了需要掌握各国婚姻家庭法律、民法或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操作实践外,还需要具备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心理的能力,当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师的资质不是必备要求,但是掌握与国内外客户沟通与交流的技巧并与之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却是必要的,这往往是由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基本上都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即使聘请了律师,当事人也无法将自己的案件情况开诚布公地讲给自己的律师,这样就会给承办案件的律师了解和熟悉案情带来阻碍;同时,由于案件所涉及的事情的隐秘性和私人性,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即使是对自己的律师,当事人也难免心存顾虑。这些情况,使得律师无法直接从法律的角度将当事人的心结打开,同时,婚姻家庭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情感、情绪等主观因素,因此还需要对客户或当事人的心理上有一定的引导和掌控能力。
因此,作为涉外婚姻家庭律师,除了对于本国法、相关外国法律的掌握外,更需要从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掌握与客户沟通的问题,这不但能够帮助客户或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解决难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帮助客户走出法律以外的种种困境,这些问题的克服与解决,就为我们接下来对案件的实际处理铺平了道路。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今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财产早已突破了过去年代锅碗瓢盆的分割,而往往还要涉及公司资产、公司股权甚至境外公司资产的分配问题,即便作为涉外婚姻家庭律师,除了相关婚姻法律知识的掌握,还需要多种学科和学问的涉猎,这样在处理这类案件或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才能更全面地为客户有效解决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所以,有人说婚姻家庭律师,同时还是心理咨询师、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其实这种形容或者说对于婚姻家庭律师的要求来讲一点不为过,当然,作为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所应当具有的素质和能力要远远超过于此。
(三)关系建立与维系能力
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所从事的社会角色应当是多元性的,这样高要求的执业形象必然要求其在处理与客户的关系上,应当注重的方面也要更多。根据本书作者近年来代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将处理与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客户关系时所需掌握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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