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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刑委 | 转移财产,“玩失踪”……男子拒不履行离婚判决财产义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量: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中盾刑委 | 转移财产,“玩失踪”……男子拒不履行离婚判决财产义务被判刑

2023-07-28 10:46:54


“我没有钱”,我“玩失踪”,一男子在被判离婚后,还抱着侥幸心理,转移财产,试图逃避法律义务,殊不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须承担刑事责任。可谓是得不偿失!

胡女士与周某曾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胡女士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胡女士抚养,周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双方共有的黄埔区某处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向胡女士支付补偿款12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在胡女士催促周某支付抚养费及补偿款时,周某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是暗中把银行账户里的261万余元款项进行转移,并多次谎称“没钱”进行推脱,后来甚至直接使起“失踪计”。胡女士离婚后从未收到女儿的抚养费,也没收到应有的补偿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胡女士与周某曾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胡女士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胡女士抚养,周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双方共有的黄埔区某处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向胡女士支付补偿款12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在胡女士催促周某支付抚养费及补偿款时,周某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是暗中把银行账户里的261万余元款项进行转移,并多次谎称“没钱”进行推脱,后来甚至直接使起“失踪计”。胡女士离婚后从未收到女儿的抚养费,也没收到应有的补偿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私自将个人名下财产进行转移,逃避履行支付抚养费、补偿款等义务,下落不明,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存有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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