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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给谁的,返还彩礼的案由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量: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9年3月,20岁的李在邻村经人介绍认识了19岁的刘,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登记结婚,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婚礼后同居。2007年8月,刘生了一个女儿。后来由于双方意见不合,经常闹,直到打骂。刘受不了了,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2008年7月,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刘离婚。法院行使解释权,告知其与刘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随后,李提起诉讼,要求刘退还彩礼1.1万元,并抚养女儿。刘辩称,大部分彩礼被用来购买结婚用品和举行婚宴,并拒绝退还。并要求和李在结婚期间接受6000元的礼物。庭审中,被告刘表示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李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20元。
[分歧]
这种情况下彩礼能不能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与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生下一女。彩礼是用来买结婚需要的物品的,不应该作为日常用品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的支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原被告与未经结婚登记的被告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无婚姻关系,彩礼酌情返还。
[评估]
 
边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是监护权和婚姻财产纠纷。关于同居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虽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夫妻间非法同居的请求,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处理非法同居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至于案件涉及的彩礼,农村确实有给结婚彩礼的习俗。这些所谓的彩礼都是非自愿的,有条件的。因为彩礼金额往往很大,在一些地区和家庭,给孩子妻子的彩礼甚至是父母一生的积蓄。当一方未能履行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彩礼的一方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使未来生活困难。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和禁止通过婚姻获得财产的原则,彩礼是应该返还的。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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