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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分遗产代亡母诉讼 法院:虚假陈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7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公民

积极践行“诚信”价值准则

可竟然还有人

在法庭上

试图以虚假的陈述

掩盖真相

怎么回事儿?


  


母亲已经去世,儿子却告诉法官,母亲仍健在,只是行动不便,不能参加庭审。近日,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房山法院针对男子李某代亡母诉讼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司法制裁,对李某罚款2万元。

2020年12月1日,房山法院收到原告高女士代理人李某(系高女士的儿子)递交的起诉材料。

起诉材料中显示:高女士与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的父亲宋先生属于二婚,两人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2018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遗嘱:在宋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女士继承。

 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李某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给高女士继承。

 立案后,房山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收到诉讼材料后,五名被告辩称高女士已经去世,无法进行诉讼。法院遂向原告代理人李某核实,李某称其母亲并未去世,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



2021年3月4日下午2点,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后,房山法院多次询问高女士的身体状况,并释明李某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李某均表示高女士尚健在,行动不便。

 庭审结束后,李某承认对高女士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表示其母亲高女士已在立案前去世,并当庭表示后悔。

房山法院认为,李某在高女士去世后,仍以高女士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李某的悔过表现,北京房山法院对李某作出司惩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提示 

韩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人民法庭副庭长

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件中的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涉案房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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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来源:房山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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