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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离婚诉讼中如何要求无过错方

发布日期:2024/10/9 阅读量: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部分

1、配偶一方必须有法律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滥用或抛弃家庭成员。可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无过错方只有在满足上述四项法律规定之一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除上述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均不能作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对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例如重婚、同居、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给无过错方造成身心损害; 其次,婚姻肯定是因过错而破裂的。

4、行为人主观上必定有过错,不能因不懂法律而推卸责任。

5、离婚过错赔偿,离婚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最终不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也无法获得所谓的离婚过失损害赔偿。

2、离婚过错赔偿的实现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要实现它,就必须依法进行。

(1)无过错方必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间必须按照《婚姻法》说明 离婚时提出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未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2)必须提到配偶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人才是义务的主体,其他重婚者或与配偶同居的人,不属于赔偿义务的对象。

(3)离婚时必须提及,即在有离婚的前提下必须提及。如果未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姻中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后,无过错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确定金额。一般来说,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经济能力和未来生活需要、年龄状况、家庭义务的支付、收入能力和当地通用赔偿标准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的个人财产,不能以共同财产承担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清偿。如果一次性付款有困难,也可以分期付款。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提供分期付款担保。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与无过错方兼顾双方原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独立制度。我们无法将前者添加到新的《婚姻法》中。这不仅是对后者的否定,而且是错误的。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建立证明我国婚姻制度日趋完善。这对于惩治错误婚姻当事人、维护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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